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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初领取失业保险金

2000-11-11 来源:生活时报 邓 婷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,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发布的《失业保险发放办法》将于2001年1月1日施行。

《办法》对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人群条件做出具体规定,同时要求,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,将失业人员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,并提供有关材料;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;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《失业保险金申领表》,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、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;失业人员本人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,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、职业培训情况;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失业人员患病就医,可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;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,其家属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、直系亲属的抚恤金,以及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,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。

《办法》同时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有明确规定。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,应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,审核合格者应从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;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,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,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;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。

据了解,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: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;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,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;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;被用人单位开除、除名和辞退的。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,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、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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